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03 日)
第5條
各機關因支用代號或特種基金代號變動者,應先函洽國庫主管機關變更國 庫機關專戶之機關代號。

各機關銷戶、更名與機關代號變動者,應持相關證明文件,逕洽原開戶國 庫經辦行辦理,並填具備查表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備查表格式,由國庫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