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9條
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其總行,該總行 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,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營業日十三 時前傳送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,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 網路傳送至各稽徵機關。

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,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 者,非經報請各該級政府同意,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,將報核聯區分本 、外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