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8條
前條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結束後,所收稅款可作次日帳處理,並 在繳款書各聯加蓋次日記帳等字樣之戳記。其未設置電腦連線設備之代收 稅款金融機構所收稅款,亦同。

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稅款,其辦理收款、登帳、編製表單及電子傳輸 金資流等作業,應符合內部牽制原則,以維公款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