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7條
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派駐稽徵機關人員之辦公時間,以稽徵機關之辦公時 間為原則;如縮短派駐服務時間者,應在稽徵機關辦公處所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