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4條
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收納以現金或金融機構即期票據繳納之稅款,應掃瞄 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,並在繳款書各聯加蓋出納章或櫃員章 及經收人員私章後,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,其餘各聯依稽徵機關 規定辦理。

前項稅款以須經交換或託收之票據繳納者,應另於繳款書各聯加蓋票據繳 稅,兌現後生效等字樣之戳記後,再將收據聯交由納稅義務人收執,且待 票據確認兌現後,再行掃瞄繳款書條碼或登打繳款書相關資料,並於傳輸 繳納稅款資料,加註票據繳納日期及兌現日期。其票據遭退票時,應將該 票據連同繳款書其餘各聯及處理經過通知該稅款所屬稽徵機關追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