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3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稽徵機關: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、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及其委託機關 。

二、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:指各級公庫代理銀行、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 構。

三、金融輔助業者: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入 國庫或直轄市庫、縣(市)庫代理銀行及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 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