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17條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。

本辦法修正條文,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、 第九條、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條文,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, 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