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14條
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代收各項稅款,如有挪用、積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延誤解繳稅款,其一切損害責任應由各該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負責賠償 。

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違反第九條、第十條規定時,各級政府對其挪用、積 壓或其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誤解繳稅款,得依應解繳稅款當年度一月一 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一‧五倍,要求該代收 稅款金融機構按日加計利息解庫,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:

一、 逾期一日以上催辦。

二、 逾期三日以上警告。

三、 逾期七日以上得終止委託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