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級公庫代理銀行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機構稅款解繳作業辦法  ( 101 年 08 月 17 日)
第12條
稽徵機關應按時收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,並轉 出繳款書檔案,據以辦理銷號作業。

稽徵機關發現前項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檔案無法正常銷號者,應查明 實情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