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5 日)
第7條
公庫代理銀行應於決算後六個月內,將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審計機關審定 之年度決算財務報告送地方政府備查。

受轉委託之代辦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,將相關財務報告送公庫代理銀行備 查。

地方政府應將前二項規定,明載於代庫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