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5 日)
第6條
公庫代理銀行於契約存續期間有不符第三條所訂基本條件者,地方政府得 視其收付庫款及收存機關專戶存款之情形,要求提供經認可之擔保品,俟 其符合條件後,無息退還。

公庫代理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地方政府得終止委託:

一、嚴重影響公庫權益或致公庫發生損失。

二、連續三年虧損或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。

三、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 B 級或相當 等級。

四、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。

五、依法令規定應予終止委託。

六、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保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