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 ( 101 年 06 月 25 日)
第2條
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及鄉(鎮、市)公所(以下簡稱地方政府)公 庫代理銀行之遴選作業,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