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 ( 98 年 02 月 19 日)
第5條
本公債買回或調換前,由財政部就下列事項公告之,並刊登於政府公報:

一、買回或調換總額、形式、期別及償還期限。

二、投標人資格、最低與最高投標額及投標單位。

三、投標方式、地點、起訖時間及開標之地點、日期及時間。

四、得標人付款或取款方式及公債繳回或調換方式。

五、其他相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