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公債提前償還或另發新公債調換辦法  ( 98 年 02 月 19 日)
第3條
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,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,並採競價方式買回。

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,得另發新公債調換原公債,並採競價方式辦理。

辦理本公債買回或調換時,其底價由財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