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6條
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。

二、預算及決算之審議。

三、重要規章之核定。

四、本公司資本增減之擬訂及證券發行之核定。

五、盈餘分派之擬訂。

六、公司債發行之決議。

七、買回本公司股份計畫之決議。

八、取得或處分重要資產之審議。

九、各種重要契約之審定。

十、經理人員及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
十一、本公司營業用基地、房屋之建築或買賣之審議。

十二、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集日期及事項之決定。

十三、執行股東會之決議事項。

十四、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及報酬之核定。

十五、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。

十六、員工報酬之審定。

十七、其他依法令規定及股東會授權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