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條
本公司設董事會,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,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。董 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,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。

董事得由具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,不受國籍法第二十條及公務人 員任用相關規定之限制。但人數不得超過二人。

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或設置審計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