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 ( 97 年 01 月 28 日)
第2條
各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「公益彩券盈 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」(以下簡稱季報表),送由主管機 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。

前項季報表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、婦女福利、老人福利、身心障礙者福利 、社會救助及其他福利等六項,依附表格式填列運用明細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