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7條
本條例第六條之三所稱基金,指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種基金 ,其中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設立之基金,以該款第五目所定特別收入基 金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