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14條
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者,主管機 關應將停止撥付日期或月份、扣發金額以及再行撥付之條件通知各該受配 機關配合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