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 ( 102 年 11 月 26 日)
第12條
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,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,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:

一、同意備查。

二、限期改善。

三、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。

四、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。

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,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