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4 日)
第7條
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,應依下列方式計算:

一、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,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、百 分之二十四分配縣(市)、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(鎮、市)。

二、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,全部分配縣(市)。

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