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4 日)
第5條
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中,營利事業營業額、人口數、各類行業別人口 數、土地面積及社會福利支出內含項目之核列,以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彙編 之統計資料為準。

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之設算資料,經主管機關函請各該地方政府提供 者,各該地方政府應確實查填,並備具相關基礎資料併送主管機關,以供 查對。

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中,各項決算數及前項資料如有不全或有爭議時 ,由主管機關區分性質,依一致或公平原則核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