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4 日)
第3條
中央統籌分配稅款(以下簡稱本稅款)之來源如下:

一、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:

(一)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。

(二)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。

(三)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。

二、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(市)徵起收入之百分之 二十。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 十。

三、其他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