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條
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主管機關按月撥付受分配地方政府,並以平均撥付為
原則。但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前,視當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
情形,調整最末一月或二月之撥付金額。
主管機關因下列情事之一,而有資金調度需要,得洽地方建設基金協助調
度:
一、依前項規定辦理平均撥付。
二、因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執行。
因前項規定造成地方建設基金所產生之利息損失部分,由本稅款專戶存儲
之孳息收入負擔。如有不足,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以特別統籌分配
稅款支應。
本稅款相關稅收之實際收入情形,由主管機關按月登載於相關網站。
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依行政院核定數,於受分配地方政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
及其他相關憑證函送主管機關後撥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