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4 日)
第13條
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。

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,扣除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地方建設基金利息 損失後,如有餘額,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、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( 市)、百分之十分配鄉(鎮、市)。

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