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 ( 106 年 08 月 04 日)
第11條
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,主管機關 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,設算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金額,於會計年 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。

前項所稱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,指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依次一年度中央 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之估列數及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,由中央主管機 關推估之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