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對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14 日)
第7條
中央對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,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專案補助款、第九條所定之酌予補助事項及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外,其 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應依附表一所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