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對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14 日)
第3條
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,得視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財政收支狀況 ,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:

一、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,包括直轄市、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(市 )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、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 經費。

二、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,以下列事項為限:

(一)計畫效益涵蓋面廣,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。

(二)跨越直轄市、縣(市)或二以上縣(市)之建設計畫。

(三)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。

(四)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,需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配合辦理之 事項。

三、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款。

中央對下列事項應優先予以補助:

一、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直轄市、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(市)基本財政 收支差短。

二、對於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