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對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14 日)
第12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 減撥補助款:

一、年度總預算、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、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 準等,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 理。

二、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