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對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9 月 14 日)
第10條
第七條及前條所定中央對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,均不含 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。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
依前項但書規定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補助土地取得費用者,其補助方式如 下:

一、應以計畫核定當年度之市價為補助土地取得費用之基準。

二、計畫核定後市價如有調漲,其調漲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、縣(市 )政府自行負擔。

三、計畫核定過程中,如經查明市價之變動有異常時,中央對於不合理增 加之土地取得費用,不予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