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收支劃分法  工程受益費收入 ( 88 年 01 月 25 日)
第22條
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內對於因道路、堤防、溝渠、碼頭、港口或其他土地改 良之水陸工程而直接享受利益之不動產或受益之船舶,得徵收工程受益費 。

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,以各該工程直接與間接實際所費之數額為限,若 其工程之經費出於賒借時,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,以賒借之資金及其利息 之償付清楚為限;但該項工程須繼續維持保養者,得依其需要繼續徵收。

工程之舉辦與工程受益費之徵收,均應經過預算程序始得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