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收支劃分法  補助及協助收入 ( 88 年 01 月 25 日)
第30條
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,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。但以下列事項為限 :

一、計畫效益涵蓋面廣,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。

二、跨越直轄市、縣 (市) 或二以上縣 (市) 之建設計畫。

三、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。

四、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,需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。

前項各款補助之辦法,由行政院另定之。

第31條
縣為謀鄉 (鎮、市) 間之經濟平衡發展,對於鄉 (鎮、市) 得酌予補助; 其補助辦法,由縣政府另定之。

第32條
(刪除)
第33條
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,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。

前項協助金,應列入各該下級政府之預算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