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收支劃分法  支出 ( 88 年 01 月 25 日)
第38-1條
各級政府、立法機關制 (訂) 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,有減少收入者, 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;需增加財政負擔者,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 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