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收支劃分法  規費收入 ( 88 年 01 月 25 日)
第24條
司法機關、考試機關及各級政府之行政機關徵收規費,應依法律之所定, 未經法律規定者,非分別先經立法機關或民意機關之決議,不得徵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