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 ( 64 年 10 月 06 日)
第5條
被保證人於借款保證期間,應依左列規定將董事會、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 及商討結論紀錄、每月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送由財政部詳加查核:

一、董事會、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,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 日內檢送。

二、每月會計報告於次月十五日前檢送。

三、年度決算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,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