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 ( 64 年 10 月 06 日)
第3條
被保證人向國外借款申請政府保證時,應檢同左列文件送財政部核辦,並 以副本抄送有關主管機關:

一、董事會通過借款之紀錄。

二、計畫說明及借款用途。

三、財務狀況報告及償債計畫。

四、貸款契約主要內容。

五、願意接受財政部監督之承諾書。

六、國外承貸機構承諾貸款文件。

七、其他有關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