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券經理辦法  登記形式國庫券 ( 94 年 01 月 24 日)
第37條
清算銀行之登記形式國庫券還本付息機器處理會計資料貯存體,應備份留 存,於財政部辦理核結後,將其密封保管,並註明核結文號,俟保管期限 屆滿,經財政部核轉審計部同意後,辦理銷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