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券經理辦法  登記形式國庫券 ( 94 年 01 月 24 日)
第36條
中央銀行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,編製登記形式國庫券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 財政部辦理核結,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 清算銀行抽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