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券經理辦法  登記形式國庫券 ( 94 年 01 月 24 日)
第34條
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,應分撥各清算銀行。

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時,應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 付,並於到期日,撥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