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券經理辦法  債票形式國庫券 ( 94 年 01 月 24 日)
第26-1條
記名式國庫券申請信託登記時,應由國庫券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庫券、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,加蓋印鑑向原經售機 構辦理。

前項申請經由原經售機構核對後,於國庫券上載明信託財產並加註日期, 列印「記名式國庫券信託清單」備查。

前二項規定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時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