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券經理辦法  債票形式國庫券 ( 94 年 01 月 24 日)
第25條
財政部國庫署、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受理無記名式 國庫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通知時,應即填發國庫券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 單位辦理止付手續,並於各經付單位受通知時,分別對其生止付通知效力 。

中央銀行國庫局於受前項之通知時,應即轉知各相關單位,各經付及相關 單位發現該國庫券時,應報請警察機關辦理。但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,不 在此限。

前二項通知程序,應於受理持有人掛失止付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,其 作業要點由中央銀行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