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券經理辦法  債票形式國庫券 ( 94 年 01 月 24 日)
第22條
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,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 啟事,以原留印鑑填具「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」,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 失止付手續。如印鑑同時遺失,除連同國庫券登報作廢外,當事人如係政 府機關,由該機關出具正式公函證明,如係私人應提示合法之身分證明, 先行辦理印鑑更換,再據以辦理掛失止付手續。但以該國庫券未兌付者為 限。

前項遺失之國庫券,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,填具「財政部國庫券 補發申請書」送請原經售機構層轉財政部補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