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券經理辦法  債票形式國庫券 ( 94 年 01 月 24 日)
第18條
記名式國庫券之轉讓,持有人應填具「過戶申請書」及印鑑卡一式二份, 並檢附國庫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