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31 日)
第8條
國庫支票之式樣、暗記、國庫署長職章及印鑑章,經發現與原樣張及印鑑 卡印鑑不符者,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,應即出具臨時收據給執票人,並迅 即專函敘明經過情形,檢附原國庫支票移送本署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