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31 日)
第7條
本署應將印製之空白國庫支票,檢附樣張,並將支票暗記及每批支票之冠 字暨起訖號碼,密函通知國庫總庫轉行各國庫經辦行備查,作為驗對國庫 支票之依據。

前項備查樣張污損不明時,國庫經辦行得洽其承轉行函請國庫總庫另行檢 送樣張,原樣張應註銷併傳票存查。

國庫總庫留存之國庫支票樣張不敷使用或污損不明時,得函請本署另行檢 送樣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