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31 日)
第6條
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,在未領用前,由本署委託第四條所定印刷機構或國 庫經辦行保管。

前項印妥之空白國庫支票,本署驗收後,應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 簿。

本署領用第一項委託保管之空白國庫支票時,應備文向保管單位提領,並 分別登記於空白國庫支票收發登記簿及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,並指定 人員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