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31 日)
第34條
國庫支票遭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時,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,並俟法院支 付轉給之強制執行命令送達時,即洽本署據以簽發以法院指定之受款人為 受款人之國庫支票後,函送法院轉給:

一、未逾發票日期一年者,國庫經辦行應即予以止付,並應依金融業者處 理假處分票據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。

二、逾發票日期一年且未繳庫者,應由本署予以止付。

三、逾發票日期五年且已繳庫者,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