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31 日)
第30條
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條申請換發國庫支票時,應備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。

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,應在換發國庫支 票申請書註明「如有糾紛由本機關(構)負責處理」,並加蓋機關印信, 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文證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