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31 日)
第21條
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國庫支票者,應填具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,向國庫經辦行辦理掛失止付。國庫經辦行應 查明支票尚未兌付後始得受理,並應備文檢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 本署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