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31 日)
第19條
國庫經辦行兌付國庫支票,應依規定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,或其他相關 註記,並依規定保存,以備查核。

國庫總庫應按日將已兌付國庫支票資料,連線傳送本署核對調節。